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3********9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23民初1508号 |
案号 |
(2020)皖0223执恢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峰、唐丽丽欠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22258.94元(计算至截至2019年2月14日),本息合计272258.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峰、唐丽丽自2019年2月14日起以所欠借款按照《“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时止;三、被告刘峰、唐丽丽赔偿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实现上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有权就抵押物被告刘峰名下的位于南陵县烟墩镇烟墩街道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南陵县字第2007079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皖(2016)南陵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338号)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以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67元,由被告刘峰、唐丽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时间 |
2020-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