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建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21********46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当民二初字第00262号 |
案号 |
(2020)皖0521执恢2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当涂县创业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000元、正常利息2100元,合计2202100元,并以2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2375‰支付自2012年2月21日至判决所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二、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安徽马鞍山农村合作银行抵押(质押)物品清单》中所涉r210-5现代挖掘机1台、t100推土机1台、pd120推土机1台、柳工il40b装载机1台、rq190平地机1台、r220lc-5挖掘机1台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孙金兰、伍业佳、汪国兰、钱万堂、钱万能、毕金根、朱建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被告当涂县创业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