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申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2********6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881民初4232号
案号
(2020)皖0881执5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意力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列款项:1、代偿的借款本息2424017.28元。2、代偿资金占用费106446.8元(自代偿次日起以代偿款项为基数按日利率0.06%计算至2019年8月15日止)。3、违约金11827.42元(自代偿次日起以代偿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0.2%计算至2019年8月15日止)。4、律师代理费10000元。以上合计2552291.5元。5、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全部代偿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以未清偿代偿项为基数按日利率0.06%计算)及违约金(以未清偿代偿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0.2%计算)。二、被告桐城市和义塑业有限公司、安徽和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毕和义、彭杏慧、毕力、王园园、彭爱芬、彭申坤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桐城市和义塑业有限公司、安徽和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毕和义、彭杏慧、毕力、王园园、彭爱芬、彭申坤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意力电缆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毕和义名下位于桐城市范岗镇合安路西侧1171.92平方米混合结构(桐房地权证2011字第54214号)房产、1812.125平方米(桐国用06第349号)工业出让土地和被告毕力名下位于桐城市龙眠中路新源商厦1#108室169.12平方米(桐房地权证2011字第48087号)房产、7.678平方米(桐国用98字第1819号)商业出让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18元,减半收取计13609元,由被告安徽意力电缆有限公司、桐城市和义塑业有限公司、安徽和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毕和义、彭杏慧、毕力、王园园、彭爱芬、彭申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3-16
发布时间
2020-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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