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宿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6********0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26民初2450号 |
案号 |
(2020)皖0826执19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松林、石水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80000元借4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利息以280000元为本金,年利率10.36%计算;从2016年7月2日起至还款日止利息以280000元为本金,年利率15.54%计算。)二、被告王宿华、张小童、陈旭东、唐彩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宿华、张小童、陈旭东、唐彩云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周松林、石水兰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周松林、石水兰负担,被告王宿华、张小童、陈旭东、唐彩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