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庆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21********4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721民初635号 |
案号 |
(2019)皖1721执1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庆丰、赵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52529元及利息(自自2018年4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78%计息)。二、若被告李庆丰、赵霞到期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赵霞提供抵押的位于东至县尧渡镇敬慈路鑫林河畔12幢103室抵押房产〔不动权证号为皖(2015)东至县不动产权第0000071号〕依法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赵霞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李庆丰、赵霞清偿。三、驳回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8元,由被告李庆丰、赵霞负担6800元,原告负担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