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华神州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85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423民初354号 |
案号 |
(2019)湘0423执2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永州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江华神州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陈桂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谭意东借款本金93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2月24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永州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江华神州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陈桂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15万元;三、原告谭意东对被告江华神州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抵押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江华房权证沱江字第0150093号、江华房权证沱江字第0150094号、江国用(2015)第0458号、江国用(2015)第0459号]的变卖价款在1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谭意东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永州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华神州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陈桂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95 54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 400元,由谭意东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永州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华神州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陈桂云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93 20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 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发布时间 |
2019-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湘0423执25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执行法院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4379206.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肖运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129338555476F |
登记机关 |
江华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瑶都大道江华国际新城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