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明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102********679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102民初3514号
案号
(2022)湘1102执4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明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9538.14元及利息4755.61元、罚息4223.24元(利息、罚息分别算至2021年6月25日、2021年7月7日),并由被告王明亮承担后续贷款利息及罚息(后续贷款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分别自2021年6月26日、2021年7月8日算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王明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违约金8000元;三、限被告王明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元;四、驳回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被告王明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2-21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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