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422********6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3民初2461号
案号
(2020)皖0123执29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锦州龙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宇锋仓储设备有限公司104000.00元货款,利息以10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4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王明对判决主文确定的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1224.00元,由被告锦州龙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28
发布时间
2020-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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