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肖时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6********72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426民初1822号
案号
(2020)湘0426执5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祁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可忠、肖时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496,699.97元及利息、罚息(其中本金46,699.97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0.08%自2018年9月26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金138,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0.08%、罚息按年利率加收20%,自2018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金22,000元的的利息按年利率10.08%自2018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罚息按年利率加收20%自2018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金19,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0.08%、罚息按年利率加收20%,自2019年1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金10,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0.08%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罚息按年利率加收20%自2019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金11,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0.08%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罚息按年利率加收20%自2019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金20,000元的的利息按年利率10.08%自2019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罚息按年利率加收20%自201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金10,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0.08%自2019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罚息按年利率加收20%自2019年4月24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金80,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0.08%自2019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罚息按年利率加收20%自2019年6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金80,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0.08%、罚息按年利率加收20%,自2019年6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金60,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0.08%自2018年7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罚息按年利率加收20%自2019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黄可忠、肖时华共有的位于祁东县原洪桥镇颜家村三塘皂组(兴安街47号)房屋(祁房权证字第00023316号)在以上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83元,减半收取4,391.5元,由被告黄可忠、肖时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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