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桂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123********52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089号
案号
(2020)皖1022执恢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休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089号(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089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丁光耀于2015年4月30日前返还拖欠洪殷借款本金中的9.5万元。二、丁光耀拖欠洪殷借款本金中的10万元,由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给洪殷,如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洪殷有权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支付该10万元后,有权向丁光耀追偿。三、如丁光耀按期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洪殷放弃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四、如丁光耀未按本协议第一项履行,则丁光耀应当向洪殷返还拖欠的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其中:从2014年6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的利息,以19.5万元为基数进行计算;从2015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9.5万元为基数进行计算,月利率均为1.5%),洪殷有权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桂祥对丁光耀该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一审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均由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六、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七、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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