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桂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23********52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089号 |
案号 |
(2020)皖1022执恢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休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089号(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089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丁光耀于2015年4月30日前返还拖欠洪殷借款本金中的9.5万元。二、丁光耀拖欠洪殷借款本金中的10万元,由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给洪殷,如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洪殷有权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支付该10万元后,有权向丁光耀追偿。三、如丁光耀按期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洪殷放弃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四、如丁光耀未按本协议第一项履行,则丁光耀应当向洪殷返还拖欠的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其中:从2014年6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的利息,以19.5万元为基数进行计算;从2015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9.5万元为基数进行计算,月利率均为1.5%),洪殷有权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桂祥对丁光耀该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一审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均由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六、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七、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休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