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03********32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382民初132号
案号
(2020)湘1382执18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涟源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民生、陈小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4397元(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本息合计34397元;其余利息(包括借款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被告龙送美、李红梅对上述被告李民生、陈小军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龙送美、李红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民生、陈小军追偿。三、驳回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9元,减半收取元329,财产保全申请费363元,合计692元,由被告李民生、陈小军、龙送美、李红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0-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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