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文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24********6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322民初1151号 |
案号 |
(2020)湘1322执16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彭文华、刘淑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6 636.78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8日止为22 883元,本息合计269 519.78元;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246 636.7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6125‰并加收30%利率计算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彭丰辉、李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 34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 672元,由被告彭文华、刘淑云、彭丰辉、李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