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1********01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六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皖15执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金寨县大别山生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171987.27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14年4月8日起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大别山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坤元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安徽金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侯远四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候远四、汪琴抵押的财产在抵押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904元,由被告安徽省金寨县大别山生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大别山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坤元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安徽金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侯远四、汪琴承担62000元,原告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490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1-25 |
发布时间 |
2016-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