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4********19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102民初284号 |
案号 |
(2020)粤5102执恢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舒梦陶瓷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中凯华丰能源连锁配送有限公司货款34997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72元,由原告潮州市中凯华丰能源连锁配送有限公司负担2465元,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舒梦陶瓷厂负担7407元。原告潮州市中凯华丰能源连锁配送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2465元已由其预交,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舒梦陶瓷厂负担的受理费7407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