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4********0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2民初2791号 |
案号 |
(2020)苏1202执15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郊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利息、罚息人民币16872.68元(截止2019年4月9日)及自2019年4月10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吴德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俊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969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4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896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