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21********2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826民初2478号 |
案号 |
(2020)皖0825执恢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独秀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12月27日按年利率8.7%计算,自2014年12月2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为8.7%的150%计算)。二、被告安徽东方尚商贸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君悦广场的一期1012、1012复式(房产证号:房地产权证池字第013012865b)的房屋、被告蒋金豹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浦影剧院北侧君悦广场的一期1009、1101(房产证号:房地产权证池字第013012782b)的房屋为被告安庆市独秀运输有限公司第一项责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查封、拍卖或变卖上述抵押房地产,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安庆市独秀运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安徽东方尚商贸有限公司、蒋金豹有权向被告安庆市独秀运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周雷、李培、周斌、蒋金豹、江平、黄卫平、林家华、施友忠对被告安庆市独秀运输有限公司第一项责任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还款责任,被告周雷、李培、周斌、蒋金豹、江平、黄卫平、林家华、施友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独秀运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24006元,由被告安庆市独秀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安徽东方尚商贸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君悦广场的一期1012、1012复式(房产证号:房地产权证池字第013012865b)的房屋、被告蒋金豹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浦影剧院北侧君悦广场的一期1009、1101(房产证号:房地产权证池字第013012782b)的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周雷、李培、周斌、蒋金豹、江平、黄卫平、林家华、施友忠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