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喻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1民初5484号
案号
(2020)皖0121执27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9一、被告张其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胡严成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喻强、张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张其青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胡严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40元,减半收取12520元,由被告张其青、喻强、张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0-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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