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24********4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322民初765号
案号
(2020)湘1322执14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邹志强、陈惠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新化星龙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21日为52230.21元,本息共计2552230.21元;2020年3月22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2000000元、年利率8.265%的标准计算支付;2019年3月1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500000元、月利率6. 8875‰的标准计算支付;二、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邹志平、谢楚天位于水车镇水车村农贸市场(140房(湘(2017)新化县不动产权第0001903号)、141房(湘(2017) 新化县不动产权第0001897号)、210房(湘(2017)新化县不动产权第0001900号)、211房 (湘(2017)新化县不动产权第0001911号)、215房(湘(2017)新化县不动产权第0001896 号)、218房(湘(2017)新化县不动产权第0001895号)、225房(湘(2017)新化县不动产 权第0001909号)、226房(湘(2017)新化县不动产職0001894号)、227房(湘(2017)新 化县不动产权第0001906号)、228房(湘(2017)新化县不动产权第0001905号)、229房(湘 (2017)新化县不动产权第0001902号)、230房(湘(2017)新化县不动产权第0001908号)、 233房(湘(2017)新化县不动产权第0001910号)、234房(湘(2017)新化县不动产权第 0001904号)、250房(湘(2017)新化县不动产权第0001907号)房产的抵押物以及被告邹传耿、曾桂英位于水车镇水车村农贸市场243房-249房(新房字第xs01312302号)的抵押物优先受偿;三、由被告邹传耿、曾桂英、邹志坚、李艳波、邹志平、谢楚天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218元,由被告邹志强、陈惠娴、邹传耿、曾桂英、邹志坚、李艳波、邹志平、谢楚天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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