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昌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78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81民初8624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7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与王昌荣于2014年10月24日签订的编号a:[工银房]字[湖南]行[浏阳]支行[2014]年[927]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王昌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2323.98元、利息20686.4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5月28日止,此后的利息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及结息方式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王昌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为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9650元;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王昌荣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浏阳市集里办事处东玉铂郡b栋1003房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湖南悠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王昌荣之还款义务及其应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在抵押权设立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南悠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昌荣追偿;六、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40元,由王昌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