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阚丽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03********02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24民初316号
案号
(2020)皖1124执20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全椒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阚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杜向东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18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何伟在其抵押的全椒县襄河镇南一路西侧汉一农贸市场53区2单元1603室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阚丽君不能清偿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分之一的责任;三、驳回原告杜向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370元,由被告阚丽君、何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时间
2020-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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