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山曙光云松大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002民初198号 |
案号 |
(2017)皖1002执9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黄山曙光云松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叶永华货款235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后收取291.5元(原告叶永华已预缴),由原告叶永华负担72.5元,被告黄山曙光云松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7-12 |
发布时间 |
2017-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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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云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000692832739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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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长干东路16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