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山曙光云松大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11民初7111号 |
案号 |
(2017)苏0111执40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曙光云松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戴馨妍偿还借款330000元;二、被告黄山曙光云松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戴馨妍偿还逾期利息(以3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戴馨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为5295元,由被告黄山曙光云松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1-23 |
发布时间 |
2018-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云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000692832739Q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长干东路16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