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元江大酒店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893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03民初2254号
案号
(2018)苏1203执9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市元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马国祥支付借款人民币45万元;二、被告周建民、沈淑琴对被告泰州市元江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60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公告费550元,合计11430元,由被告泰州市元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周建民、沈淑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60元(账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9-06
发布时间
2019-0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周建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03089385954Q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泰州市高港区港口西路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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