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俞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05********1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503民初115号
案号
(2020)皖0503执23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俞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徐点珍30850元;3二、驳回徐点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徐点珍负担98元,俞飞负担602元;公告费600元,由俞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时间
2020-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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