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俞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05********1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503民初115号 |
案号 |
(2020)皖0503执23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俞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徐点珍30850元;3二、驳回徐点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徐点珍负担98元,俞飞负担602元;公告费600元,由俞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