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友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4********8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23民初567号 |
案号 |
(2020)湘0423执4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彭友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振红借款本金100 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彭友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