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志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2********66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722民初548号 |
案号 |
(2020)湘0722执1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严立兵、刘志美于2020年5月20日前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借款本息合计71 422.48元(其中本金64 704.77元,利息6717.71元),并以64 704.77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对严立兵、刘志美所有的位于汉寿县大南湖乡永红居委会的房屋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787元,减半收取893.5元,由严立兵、刘志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汉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0-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