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4********15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524民初2723号
案号
(2020)湘0524执16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回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启彬、陈桂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 000元,并承担至2019年5月9日止的利息26 567.31元; 2019年5月1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3.26‰计息;二、由被告陈启彬、陈桂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律师代理费 2 000元;三、被告邹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邹华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陈启彬、陈桂平追偿;四、驳回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 952元,减半收取1 476元,由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76元,被告陈启彬、陈桂平、邹华连带承担14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时间
2020-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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