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03********5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382民初1462号
案号
(2020)湘1382执16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涟源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限被告王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阳黎军借款本金190 804元,利息7632元(从2020年2月8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7日止),本息合计198 436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限被告王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5500元给原告阳黎军;3、被告李龙、王经锋对被告王佳在第一、二项判决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龙、王经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佳追偿;4、驳回原告阳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阳黎军负担106元,被告王佳、李龙、王经锋负担213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时间
2020-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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