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自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3********6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23民初1102号 |
案号 |
(2020)湘0423执3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自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锋霞、李晓东借款本金291?600元,利息19828.8元(计算至2019年12月24日)及以本金291?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收的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后段利息;二、驳回原告袁锋霞、李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4元,减半收取计3042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两项共计5562元,由被告李自金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