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加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3********0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23民初1208号 |
案号 |
(2020)湘0423执3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加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建球借款本金20 000元,利息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计收200元,由被告李加良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全额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