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3********5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23民初229号 |
案号 |
(2020)湘0423执4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杜光帅与被告谢舟之间口头约定的机动车转让协议;二、被告谢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杜光帅购车款250 000元;三、被告谢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杜光帅配合四川省高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宜庆路中队处理刘泽富驾驶涉案套牌车辆的违法行为和主张车辆退还事宜;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计2637.5元、财产保全费1845元,由被告谢舟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