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管宁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623********57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623民初1529号 |
案号 |
(2020)皖1623执30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谭二明与被告管宁宁离婚;3二、婚生女“谭赵雯”由原告谭二明抚养,被告管宁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管宁宁子女抚养费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二明、被告管宁宁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