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53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125民初4211号
案号
(2020)皖1125执18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魏敏欠原告张中萍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息,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魏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1
发布时间
2020-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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