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53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25民初4211号 |
案号 |
(2020)皖1125执18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魏敏欠原告张中萍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息,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魏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1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