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文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831********1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1028民初411号
案号
(2019)湘1028执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原刘苟妹医疗费用8000元、伤残赔偿费用88000元;陈旭和江西省萍乡市赣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连带赔偿刘苟妹医疗费用53973.84元【(176082.79+9100+2730-8000)X30%】,连带赔偿刘苟妹伤残费用248562.3元【(8463+8463+678960+50000+170155+500-88000)X30%】;张文即赔偿刘苟妹医疗费用125938.96元【(176082.79+9100+2730-8000)X70%】,赔偿刘苟妹伤残费用579978.7元【(8463+8463+678960+50000+170155+500-88000)X70%】(已支付20000元);张文即赔偿刘苟妹鉴定费1610元(2300元×70%);陈旭和江西省萍乡市赣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刘苟妹鉴定费690元;驳回刘苟妹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赔偿责任,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至安仁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安仁支行,户名:安仁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80026178941101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77元,由张文即负担13450元,由被告陈旭和江西省萍乡市赣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82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9-03-06
发布时间
2019-05-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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