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8********00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21刑初914号
案号
(2020)皖1221执24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郝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4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郝杰的刑期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二、被告人郝杰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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