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桂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0********2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02民初1002号 |
案号 |
(2020)苏1202执17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松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9647.22元以及截止2020年2月18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27204.85元,并给付自2020年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同时承担律师代理费21519.9元;4二、被告许桂军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陈松林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13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