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022********0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002民初1106号 |
案号 |
(2020)皖1002执1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硕客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借款本金1222978.13元,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93620.02元,及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以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即1412639.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二、被告黄山硕客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借款19本金35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共计9684.43元,及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以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即359524.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三、如被告黄山硕客家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指定付款期限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有权对被告汪杰、汪丽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某某苑*幢***室房屋【权属证书:皖(2017)黄山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及最高额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凌学锋、凌秋霞对黄山硕客家居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韩敏对于黄山硕客家居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凌学锋、凌秋霞、汪杰、汪丽锋、韩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山硕客家居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48元,由被告黄山硕客家居有限公司、凌学锋、凌秋霞共同负担,其中3348元由被告汪杰、汪丽锋、韩敏与黄山硕客家居有限公司、凌学锋、凌秋霞共同20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黄山硕客家居有限公司、凌学锋、凌秋霞,汪杰、汪丽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