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红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01********8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881民初1191号
案号
(2020)皖1881执12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国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曾令国、操选凤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万建清各项损失174485.71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9600元,还应支付154885.71元;二、驳回原告万建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万建清负担930元,被告曾令国、操选凤负担1200元,重新鉴定费用3000元,由原告万建清负担1000元,被告曾令国、操选凤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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