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红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01********8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881民初1191号 |
案号 |
(2020)皖1881执12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曾令国、操选凤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万建清各项损失174485.71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9600元,还应支付154885.71元;二、驳回原告万建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万建清负担930元,被告曾令国、操选凤负担1200元,重新鉴定费用3000元,由原告万建清负担1000元,被告曾令国、操选凤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