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冬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6********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24民初1055号 |
案号 |
(2020)湘1024执9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彭冬青、雷建文偿还原告雷建华借款本金135 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觉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000元、诉讼保全费1 19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 495元,由被告彭冬青、雷建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