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冬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826********0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024民初1055号
案号
(2020)湘1024执9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禾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彭冬青、雷建文偿还原告雷建华借款本金135 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觉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000元、诉讼保全费1 19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 495元,由被告彭冬青、雷建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时间
2020-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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