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3********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423民初1083号
案号
(2020)湘0423执3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唐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向荣借款本金86 000及利息1696.11元(截至2018年11月2日止),并从2018年11月3日起以86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唐琦负担(此款原告刘向荣已自愿垫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25
发布时间
2020-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