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3********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423民初1083号 |
案号 |
(2020)湘0423执3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唐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向荣借款本金86 000及利息1696.11元(截至2018年11月2日止),并从2018年11月3日起以86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唐琦负担(此款原告刘向荣已自愿垫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