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02********2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621刑初320号
案号
(2018)皖0621执12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李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启俊、胡作侠、赵书华、张金、张金玉因张守建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3、被告人李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启俊、胡作侠、赵书华、张金、张金玉因张守建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二十二万八千五百零三元三角七分,扣除已赔付的五千元,下余二十二万三千五百零三元三角七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4、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濉溪通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三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启俊、胡作侠、赵书华、张金、张金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7-03
发布时间
2018-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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