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2********2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621民初1235号 |
案号 |
(2018)皖0621执4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赔偿款120000元;二、被告濉溪通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李龙、濉溪通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3-19 |
发布时间 |
2018-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