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庆高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5********4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25民初1612号 |
案号 |
(2020)皖0825执1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庆高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浩借款15万元,并自2019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借款偿清之日为止(其中自2019年7月12日至2020年1月17日按本金20万元计算,2020年1月18日后按本金15万元计算);二、驳回原告吴浩要求被告吴霞林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程庆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