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6********06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26民初1952号 |
案号 |
(2020)湘0426执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祁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志勇、石安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再利借款97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9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二、被告彭志勇、石安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再利支付律师费4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陈再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彭志勇、石安桂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祁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时间 |
2020-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