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6********06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426民初1952号
案号
(2020)湘0426执1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祁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志勇、石安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再利借款97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9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二、被告彭志勇、石安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再利支付律师费4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陈再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彭志勇、石安桂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1-10
发布时间
2020-10-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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