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肖东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24********4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潜民一初字第00701号 |
案号 |
(2020)皖0824执恢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肖东海于2014年6月22日前偿还原告安徽潜山县正和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同时支付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肖东海于2014年6月22日前向原告安徽潜山县正和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肖东海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