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721********06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706民初3122号 |
案号 |
(2020)皖0706执9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支行与被告朱冬生、杨柳同意解除2016年6月1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朱冬生、杨柳同意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共计5907.5元,该款于2020年1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支行。三、被告朱冬生、杨柳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3公司铜陵义安支行本金292733.06元、利息5287.19元(截至2019年9月21日)。自2020年2月开始,每月28日前支付4000元至本息还清时止(以《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第六条计算);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支行表示同意。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支行对登记在被告朱冬生、杨柳名下位于铜陵市顺安镇牡丹城g-7栋601室及阁楼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如被告朱冬生、杨柳未按上述期限支付借款本息,未到期的支付款项视为到期,原告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六、双方无其他争议。七、案件受理费5815元,减半收取290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义安支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