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莫建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2********2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706民初1199号 |
案号 |
(2022)皖0706执恢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莫建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颜善玉返还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5月16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莫建文负担,限莫建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