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3********52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民终5523号 |
案号 |
(2020)皖0102执36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2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二、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将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743号中翔·新东城大厦商5103房屋返还郑琪昕,并自2018年10月28日起按243元/月的标准赔偿郑琪昕租金损失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三、驳回郑琪昕的其他诉讼请求。1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