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钱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1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25民初1810号
案号
(2020)皖1125执27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高钱伟、汪开军、高钱珍、黄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代偿款本金241875.53元、利息66423.84元(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自垫付的第二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2日),计308299.37元,并自2019年12月3日起以241875.5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支付利息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4元,减半收取2962元,由被告高钱伟、汪开军、高钱珍、黄安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0-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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