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2********5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22民初2749号 |
案号 |
(2020)皖1122执16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郝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绍青借款10000元及利息(2019年9月30日至2020年1月14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2月16日起至还清时为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魏绍青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魏绍青负担25元,被告郝飞负担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